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794063号“抡擂柠檬茶LUNL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37号
申请人: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商陶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4063号“抡擂柠檬茶LUNL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94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已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抡擂柠檬茶LUNLEI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