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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82341号“三只狐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1: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59号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双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嘉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1982341号“三只狐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519416号“三只松鼠”商标、第13473841号“三只松鼠”商标、第10539299号“三只松鼠”商标、第19812999号“三只松鼠 THREE SQUIRRELS”商标、第41421030号“三只松鼠 THREE SQUIRRELS”商标、第35735346号“三只老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0539236号“三只松鼠”商标、第19820839号“三只松鼠 THREE SQUIRRE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七、八的刻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主营业务一致,理应知晓申请人的“三只松鼠”品牌,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某某松鼠”、“仙侠松鼠”等商标,还摹仿了与三只松鼠对应的图形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具有囤积商标的目的。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1、商标档案、相关介绍;2、荣誉证书、认证证书;3、审计报告、纳税证明;4、来访材料;5、相关报道;6、活动的资料;7、部分使用证据;8、销售排名数据;9、店铺网页信息;10、合同、发票;11、广告资料;12、版权、专利证书;13、判决书、决定、裁定;14、工商登记信息;15、关联关系证明;1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产品信息;17、在实际使用中造成混淆的材料;18、推荐函。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七、八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所查明的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关商标注册的情形正好能够证明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主体名称、品牌名称完全契合,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加工过的坚果、面条等商品上。
3、2019年9月12日,(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8758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七在精制坚果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名下共359件标,其中包含多件仙侠松鼠、某某松鼠以及与三只松鼠卡通形象近似的狐狸图形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方式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加之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有摹仿申请人“三只松鼠”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三只狐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