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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33841号“宙华仕 ZHOUHUA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9:49关于第60033841号“宙华仕 ZHOUHUAS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62号
申请人:重庆嘉年名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杰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60033841号“宙华仕 ZHOUHU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8117478号“芝华仕”商标、第51031339号“芝华仕”商标、第52013232号“芝华仕 CHE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敏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被授权可以使用引证商标二、三,并可基于引证商标二、三进行维权。
2、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关联公司荣誉证据;
3、在先裁定;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2年4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0类个人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为敏华实业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4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糊井坊”、“益果臣”、“欧羽蔓”、“喜芳斋 XIFANGZAI”等商标。被申请人曾从李灵祥处受让过“优衣舍 UYISL”商标。
4、敏华实业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可以使用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并可通过上述商标进行维权行为,授权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相关商标的有效期限满之日止。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三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宙华仕”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的中文部分“芝华仕”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理疗设备;助听器;口罩;奶瓶;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个人用按摩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个人用按摩器械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4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酒品牌近似的“糊井坊”,与食品品牌近似的“益果臣”、“喜芳斋 XIFANGZAI”,与化妆品品牌近似的“欧羽蔓”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 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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