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234678号“小荷名医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20号
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4678号“小荷名医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0115号“小荷”商标、第47919453号“小荷”商标、第48970624号“小荷”商标、第49288795号“小荷健康”商标、第53445807号“小荷医药”商标、第54206103号“小荷门诊”商标、第54946711号“小荷早筛”商标、第57489982号“小荷门诊 XIAOHE CLINIC”商标、第60053711号“小荷药急送”商标、第49098242号“小荷智慧”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二、引证商标七、九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转让后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十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妍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小荷名医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