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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13214号“广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7:3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芯微电子(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13214号“广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036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芯微电子(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9213214号第42类“广芯”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9213214号第42类“广芯”商标,原第2921321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数据加密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科学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发票;
2、软硬件协同设计、计算机、芯片、FULL MASK释义及信息技术服务国家标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42类“数据加密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科学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1中申请人与合肥泰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集成电路设计合同,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该合同虽未显示时间,但相应的票号为16690111、16690124发票佐证,开票日分别为2019年4月15日、2019年7月16日,服务内容为集成电路设计;申请人与合肥泰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集成电路封装服务、申请人与成都海际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集成电路生产服务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证据2释义介绍可知,软硬件协同设计(性质为集成电路设计)是指对系统中的软硬件部分使用统一的描述和工具进行集成开发,可完成全系统的设计验证并跨越软硬件界面进行系统优化。因此,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上,该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加密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在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数据加密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信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科学研究”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数据加密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电信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科学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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