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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8878号“TRUFFLE GOURMET L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7:25LIN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58号
申请人:松露之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8878号“TRUFFLE GOURMET 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TRUFFLE ”具有多种释义,不会被大部分中国消费者识别为“松露”,其作为商标使用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TRUFFLE 有道翻译;相关商标档案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TRUFFLE”可译为“松露”,作为商标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