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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41737号“伟世和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51号
申请人:中山市和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协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41737号“伟世和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9399号“伟世东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店铺图片、宣传海报及法人名片、公司销售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伟世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