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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03728号“周大幅银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5: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98号
申请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州好搭档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38403728号“周大幅银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中国公众普遍知晓。请求认定申请人第632070号“周大福”商标、第7788122号“周大福 CHOW TAI 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且在先类似案件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8526781号“周大福”商标、第7791286号“周大福 CHOW TAI KING”商标、第12415155号“周大福 CHOW TAI 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及第49606626号“周大福红”商标和引证商标四、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注册申请“周大幅银楼”商标,并且还抄袭了珠宝首饰行业的其他知名品牌,并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且是对申请人已经在中国广泛使用并享有很高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周大幅银楼”中的“银楼”是指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器皿的商店,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摘选100页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2、不同年份下载的关于周大福的百度百科介绍及百度百科编辑记录; 3、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及相关新闻稿; 4、门店列表及照片; 5、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6、商标使用授权书; 7、申请人及其“周大福 CHOW TAI FOOK”系列品牌产品宣传推广、销售等证据; 8、媒体报道; 9、申请人其品牌所获荣誉及知名度证据; 10、驰名商标认定的通告; 11、申请人在全球范围的商标注册列表; 1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商标注册申请列表及六福真正所有人介绍; 13、在先裁定、决定、判决书; 14、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答复;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14类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第49606626号“周大福红”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商标驰字[2005]第59号文件中认定“周大福”商标在“珠宝首饰、贵重金属首饰”商品上于2005年6月23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金六福铢宝”、“周六幅银楼”、“六幅”等17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鉴于第49606626号“周大福红”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应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珠宝、宝石等商品在服务对象、所处领域等方面差别较大,关联性亦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会误导公众,进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系其在珠宝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另一方面,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已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行业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加之,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高度近似的“周大幅银楼”商标,除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金六福铢宝”、“周六幅银楼”、“六幅”等多件与珠宝行业他人具有较强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周大幅银楼 商标 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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