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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4811号“AURORA R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38号
申请人:周乐嘉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4811号“AURORA R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769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URORA 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