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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33095号“NB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5: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79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33633095号“NB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5151号图形商标、第749746号“nb”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第6003811号“nb”商标、第15101421号“nb”商标、第15117449号“nb”商标、第16560455号“nb”商标、第G944507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产品图样;
3、版权登记证书;
4、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
5、申请人公司审计报告、经济数据;
6、申请人专卖店资料、店铺情况;
7、国家图书馆关于申请人的检索报告;
8、网络媒体的宣传资料;
9、相关在先判决及裁定案例;
10、被申请人的恶意证据;
11、其他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其商标一直进行宣传及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合法的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商标相关信息;
2、被申请人的产品宣传资料、网络销售资料;
3、产品资料;
4、推广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8年9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八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NBB”,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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