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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5661号“FLATL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4: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56号
申请人:平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5661号“FLATL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7643号“LAKE”商标、第61069840号“L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和金山词霸的查询结果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起泡白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FLATL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