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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4134号“佳佳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3: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08号
申请人:温州市佳佳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4134号“佳佳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54875号“佳佳暖电热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27585号“暖佳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提出异议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电热袜、电暖衣服、电马甲、电手套、电靴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潜水服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暖气片、加热用锅炉、电加热装置、水供暖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暖气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暖气片、加热用锅炉、电加热装置、水供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暖气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佳佳暖”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暖气片、加热用锅炉、电加热装置、水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佳佳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