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656602号“黄庄月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3: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53号
申请人:河北福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家庄芙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3日对第41656602号“黄庄月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黄庄月饼”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地理标志性产品,不能为被申请人所独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中“黄庄”为“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黄庄村”的村名,为公众所熟知的地名,被申请人并非来自于“黄庄村”,使用在指定“月饼”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一直在恶意抄袭、抢注他人品牌,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黄庄月饼”的相关新闻报道;
2、网络“黄庄月饼”的搜索结果;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
4、被申请人抢注商标的信息查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不存在欺骗性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采取欺骗性或不正当手段,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基于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未模仿任何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四、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打印件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黄庄月饼 商标 河北福美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