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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01905号“巴拉e百 BALAEB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3: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64号
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童卓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2801905号“巴拉e百 BALAEB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6735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8403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16400号“巴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58063号“B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名下商标“巴拉巴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Balabala”系驰名商标“巴拉巴拉”一一对应的英文商标。争议商标亦模仿了申请人驰名引证商标一。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核心类别上申请与“巴拉巴拉”近似的商标,系赤裸裸的搭便车行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申请人驰名商标构成淡化,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注册信息;
2、“巴拉巴拉”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据;
3、天猫、京东销售网页、微博、公众号宣传截图等;
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尧鹏于2019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童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2022年6月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服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均含有“巴拉”或“BALA”、“Bala”、“bala”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即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五,我局亦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巴拉e百 BALAEB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