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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78215号“我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2: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59号
申请人: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78215号“我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27064号“IHIT”商标、第65543182号“IHIT”商标、第32637487号“IHIT”商标、第G1112257号“I HIT”商标、第32709287号“I-H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丰富含义,并没有表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我打”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含义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我打 商标 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