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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22259号“OP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1: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22259号“OP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073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气压表;温度指示计;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电测量仪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灯光调节器(电);电缆接头套;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光导丝(光学纤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与多家中国电工制造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根据所签订的合约,中国制造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带有申请人注册商标“OPAL”商标的产品,并出口至荷兰。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与中国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以及相应中译文;2、中国供货商为申请人OPAL产品所出具的发票、装箱单、海运运单、海关原产地证明、海关报关单以及相应中译文;3、申请人OPAL商标产品册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6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规尺(量具)”等商品上,经审查2012年9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9月6日,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气压表;温度指示计;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电测量仪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灯光调节器(电);电缆接头套;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光导丝(光学纤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其与多家中国企业签订框架协议,由中国制造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带有申请人注册商标“OPAL”商标的产品,并将产品出口至荷兰申请人一方,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中体现了复审商标,显示产品为“万能表、电压检测器、电测量仪器、插头和插座、电开关”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万能表、电压检测器、电测量仪器、插头和插座、电开关”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气压表;温度指示计;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电测量仪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灯光调节器(电);电缆接头套;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光导丝(光学纤维)”商品与“万能表、电压检测器、电测量仪器、插头和插座、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气压表;温度指示计;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电测量仪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灯光调节器(电);电缆接头套;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光导丝(光学纤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气压表;温度指示计;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电测量仪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灯光调节器(电);电缆接头套;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光导丝(光学纤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