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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975025号“百川入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3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25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75025号“百川入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8134号“百川入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20269号“百川归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和含义方面具有可区分性,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申请人“快手”APP在应用商品排名及下载量信息、国家图书馆以“快手”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及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便携式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移动电话”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9期上,引证商标二现仅在“自动取款机(ATM);联机手环(测量仪器);视听教学仪器;科学用探测器;科学卫星;动画片”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百川入海”与引证商标一、二“百川入海”及“百川归海”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百川入海 商标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