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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02068号“有荷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9: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78号
申请人:重庆荷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标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富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26602068号“有荷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499500号“荷家 LILY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14744号“荷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荷家产品照片;
2、荷家直营门店列表、门店照及美团门店分布截图;
3、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4、淘宝、京东、抖音官方旗舰店销售证据;
5、直播带货合作合同、发票及相关宣传证据;
6、2019年-2021年财务报表;
7、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经营。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荷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有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