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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35409号“佐顿ZUOD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9: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79号
申请人:浙江呈禧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轩亮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29935409号“佐顿ZUOD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佐顿”是以服装品牌连锁经营为主的企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以“佐顿”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在先知名“佐顿”服装品牌构成高度近似,构成“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以“佐顿”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查询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6日通过第18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铝制窗框、金属制卷帘窗、金属滑轮(非机器用)、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0年9月7日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4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门窗、遮阳棚、幕墙、护栏、玻璃制品的安装;门窗、不锈钢制品、五金产品、铝合金型材的批发与零售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第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查明事实2显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门窗、遮阳棚、幕墙、护栏、玻璃制品的安装;门窗、不锈钢制品、五金产品、铝合金型材的批发与零售等。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4件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与其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吻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佐顿ZUOD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