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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6771号“锡林神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08号
申请人:内蒙古恒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6771号“锡林神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046号“丹马DAN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锡林神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