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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53674号“梅氏春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8: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05号
申请人:精彩(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星匠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9553674号“梅氏春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梅煮春秋”商标是申请人最先、持续使用的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争议商标与第63839721号“梅煮春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明显的恶意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继续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误购,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果酒代理合同》、收据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在市场投入策划推广及合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梅煮春秋”商标构成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抄袭、摹仿,搭便车的主张不成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申请人关于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之处,不具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梅氏春秋产品销售合同》、收据、策划方案作为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单页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该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商标申请权。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且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梅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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