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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60128号“巧玲炸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7: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9149号重审第0000005287号
申请人:张巧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9149号《巧玲炸鸡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6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7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撤销(第1836期商标公告),该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的依据,但本院充分考虑二审诉讼程序中新发生的事实,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效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故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应当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杨磊
李海临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巧玲炸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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