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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7548号“万家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7: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83号
申请人:东莞市遛一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7548号“万家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0067号“万家灯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微信小程序上广泛宣传运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家灯”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文字“万家灯火”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万家灯 商标 东莞市遛一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