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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26034号“虎豹鲸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78号
申请人:北京动听视界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6034号“虎豹鲸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61364号“虎翼鲸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与引证商标在类别明细服务中的重复部分。部分驳回理由不够充分。请求支持申请人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服务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虎豹鲸鹰”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虎翼鲸鹰”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虎豹鲸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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