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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89426号“众神之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4: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93号
申请人:IGG新加坡有限私人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玉环智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25789426号“众神之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所述,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中对IGG新加坡有限私人贸易公司的介绍;
2、百度百科中对福州天盟数码有限公司的介绍、福州天盟数码有限公司的官网以及IGG集团年度报告;
3、申请人在互联网站备案信息截屏;
4、176游戏官网对“众神之战”游戏进行宣传推广的公证件;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显示媒体对申请人“众神之战”品牌游戏进行宣传报道的文献;
6、在互联网查询到的2009-2015年间媒体对申请人“众神之战”品牌游戏进行宣传的网页;
7、申请人“众神之战”品牌游戏在全国多个省市的网吧推广委托合同;
8、申请人针对“众神之战”品牌游戏委托多家公司进行各种形式宣传的合同;
9、申请人与多家游戏平台联合运营“众神之战”品牌游戏的合同;
10、媒体报道游戏改编成电影的网页;
11、媒体报道游戏改编成动画片的网页;
12、争议商标注册人在“权大师”网站出售“众神之战”商标的网页;
13、记不找的网络小说《无敌乱斗》的介绍;
14、争议商标注册人在“权大师”网站出售“乱斗无敌”商标的网页;
15、OyeFaction开发的益智游戏《佣兵三国》的介绍;
16、《天漫》漫画杂志的介绍;
17、争议商标注册人在“权大师”网站出售“天漫”商标的网页;
18、二次元中“宠物计划”的介绍;
19、争议商标注册人在“权大师”出售“宠物计划”、“卓越之剑”等商标的网页;
20、由RO之父金学圭领衔打造的游戏“卓越之剑”的介绍;
21、日本史克威尔(现Square Enix)公司开发的动作角色扮演游戏《圣剑传说》的介绍;
22、“圣剑传说”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23、网络游戏《夺宝兵团》的介绍;
24、网络小说《紫界》的介绍;
25、连载于新浪读书网的作者是神昀的小说《虚游》的介绍;
26、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录像带;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动画片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20日。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计119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1291502号“圣剑传说”、第21293612号“卓越之剑”、第25794658号“佣兵三国”、第30238037号“魔力西游”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众神之战”品牌游戏宣传推广公证件、宣传报道、推广委托合同、宣传合同、运营品牌游戏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众神之战”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经其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游戏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人“众神之战”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众神之战”商标之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众神之战”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正当。故争议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录像带;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动画片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录像带;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网络游戏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圣剑传说”、“卓越之剑”、佣兵三国”、“魔力西游”商标等,其中对部分商标有售卖之行为。被申请人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众神之战 商标 IGG新加坡有限私人贸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