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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5102号“安居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4: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35号
申请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台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对第61775102号“安居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3175695号“安居客”商标、第52835276号“安居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申请人旗下“安居客”商标已具有较高品牌商誉和市场知名度,“安居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其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同属房地产行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想搭乘申请人品牌便车,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和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安居客”品牌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安居客”商标的文献复制证明;媒体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推广及营销合同;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名片设计”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设计;名片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安居邦”与引证商标一、二“安居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名片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名片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不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安居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