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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1506号“肌肉韧带拉伤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62号
申请人:大同诺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1506号“肌肉韧带拉伤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肌肉韧带拉伤贴”使用在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无法将其视为商标进行有效识别,同时申请商标“肌肉韧带拉伤贴”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肌肉韧带拉伤贴 商标 大同诺培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