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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0334号“萌萌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4: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37号
申请人:河南长风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0334号“萌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2133号“萌萌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浴帽等商品上的注册,而第19582129号“萌萌小家 HENG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背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萌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