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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0772号“就一袋 厨艺大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4: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81号
申请人:李春燕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0772号“就一袋 厨艺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7033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8466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77909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06061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06268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52491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亦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冰
张玉广
刘阳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就一袋 厨艺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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