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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2206号“家大业大 大吉大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名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2206号“家大业大 大吉大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8021号“大吉大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精心构思而来,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官网截图、销售发票、宣传使用证据、媒体报道、获奖图片、产品图片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为常用祝颂语,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家大业大 大吉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