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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7115号“起苗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2: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36号
申请人:青岛大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7115号“起苗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起苗网”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起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