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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7172号“好米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2: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中鹏翔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据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7172号“好米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45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中鹏翔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厂房照片、微信公众号、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7月29日至2022年0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谷类制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0917172号第30类“好米范”注册商标,原第209171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实物实景照片;
3、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发票;
4、采购合同、发票;
5、相关案件资料;
6、检验报告;
7、市级应急储备大米代储合作协议;
8、宣传海报;
9、网络资料。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资质文件、公众号所示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申请人提交证据所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不是复审商标。包装合同、发货清单真实性存疑。发票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无法确认是否为复审商标使用,且相关买卖存在不合理之处。撤销复审决定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市级应急储备大米代储合作协议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外,检验报告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相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玉米粉;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生糯粉;面条;挂面;米粉;西米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3、4提交的相关合同、发票、发货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曾委托他人加工“好米范”系列大米,制作“好米范”系列包装,并将该大米产品销售给他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网络资料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米”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玉米粉、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生糯粉、西米”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 挂面、面条、米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挂面、面条、米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