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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0012号“御膳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0: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寿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山西街号四合上院号楼单元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维华
申请人因第4080012号“御膳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25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080012号第33类“御膳堂”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080012号第33类“御膳堂”注册商标,原第408001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御膳堂”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经营,其商标及所经营的项目已在国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并在同行业以及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果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代理销售合同书、发票、银行电子回单、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吕清强于2004年5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中的商品与发票中的商品并不相符,二者不能形成对应关系,并且仅有一份代理销售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有象征性使用嫌疑。发票中商品为“软饮料-红茶菌”,并非本案复审商品。银行对账单仅显示货款,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商品,且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果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御膳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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