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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25109号“施尔得shierd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0: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44号
申请人:唐山市施尔得肉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喆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39325109号“施尔得shier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0430042号“施尔得shier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的宣传使用,在核定的猪肉、香肠等商品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事实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证书;3、争议商标注册公告页;4、申请人企业简介、厂房厂貌及产品图片;5、申请人2016年-2018 年主要经济指标; 6、申请人引证商标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情况证明;7、申请人2016年-2018 年主要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证明;8、申请人2016年-2018 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及广告发布情况证明;9、申请人产品品质检验情况;10、申请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11、申请人商标管理制度及商标保护情况;12、申请人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证明及领导关怀图片;13、专利申请情况及质量意见反馈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证明其已构成驰名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制包装盒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据以知名的猪肉食品等商品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施尔得shierd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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