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11866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9:57关于第3911866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65号
申请人: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E和J嘉露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39118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2014 年发表、2015年登记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地误认。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淘宝交易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先第3766572号、第8197226号商标的延续申请,上述商标申请时间早于申请人的商品公开发表时间。被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被申请人第3766572号图形商标于2003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第8197226号图形商标于2010年4月12日申请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图形与其2003、2010年在先申请的图形商标的图形构成相同或基本一致。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及登记时间均晚于被申请人在先图形商标的申请时间,故申请人主张的的著作权未构成在先权利,对于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或图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施尔得shierd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