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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6169号“代言人 ·责任·笃行·担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9:33关于第67886169号“代言人 ·责任·笃行·担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15号
申请人:四川省见证者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6169号“代言人 ·责任·笃行·担当·DANDANG DUXING ZE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85233号“SPOKESMAN”商标、第44868906号“SPOKESMAN”商标、第20478827号“代盐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代言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同、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