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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7053号“鞋自净洗鞋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46号
申请人:贵州鞋自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7053号“鞋自净洗鞋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门店的加盟信息;申请人店铺的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我局将依据《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仅由文字“鞋自净洗鞋馆”构成,其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也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鞋自净洗鞋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