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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2212号“达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8: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75号
申请人:南阳市黑马图文快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2212号“达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8203号“豫达YU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白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达豫 商标 南阳市黑马图文快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