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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84585号“厨子出山 回锅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8: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57号
申请人:张曦妍 委托代理人:泉州环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永强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57084585号“厨子出山 回锅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厨子下山”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活动,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27347号“厨子下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营业执照及照片;
2、店铺租赁合同及广告合同;
3、店铺纳税记录及发票;
4、申请人线上美团后台统计数据;
5、申请人店铺的相关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酒店住宿服务、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上的注册均予以驳回,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动物寄养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咖啡馆、饭店、餐厅、茶馆、餐馆、旅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并未生效。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权利是除商标权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外的何项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厨子下山”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厨子出山 回锅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