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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6576号“BELHADE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32号
申请人:温州市德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6576号“BELHAD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1951号“FANL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45940号“LUX 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78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66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93420号“TOM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136216号“尼善尼 NEX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BELHADEF 商标 温州市德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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