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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39035号“钢的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8: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53号
申请人:天新影业(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影响力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5239035号“钢的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罗日新”创作的长篇小说《钢的城》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2、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458枚商标,所涉及类别跨类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必然导致商标资源的闲置,有大量囤积商标高价兜售的嫌疑。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
2、被申请人现名下近630件商标,涉及第1、2、4、5、6、7、9、10、13、14、16、17、18、20、21、24、25、29、30、31、32、33、34、35、36、37、41、42、43、44等众多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碗间新闻”、“硬核力量”、“跟党一起创业”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钢的城》长篇小说的在先著作权,"钢的城"作为长篇小说《钢的城》的作品名称,虽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未能独立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458枚商标,所涉及类别跨类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必然导致商标资源的闲置,有大量囤积商标高价兜售的嫌疑,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调整的范围。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现名下近630件商标,涉及第1、2、4、5、6、7、9、10、13、14、16、17、18、20、21、24、25、29、30、31、32、33、34、35、36、37、41、42、43、44等众多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碗间新闻”、“硬核力量”、“跟党一起创业”等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钢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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