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04223号“牛优果NIU YOU 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6:13关于第67104223号“牛优果NIU YOU G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77号
申请人:余港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4223号“牛优果NIU YOU 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5266号“牛!优果!”商标、第61412874号“牛优果”商标、第54774902号图形商标、第22661301号“杨记新农及图”商标、第20208804号“呆呆牛DAIDAINIU及图”商标、第34887446号图形商标、第18877056号图形商标、第18877099号图形商标、第15849572号图形商标、第22562957号“爱派优汇APBAA.COM及图”商标、第38322846号“苏盐优家及图”商标、第38330650号“苏盐优品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其所涉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在描绘对象、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牛优果NIU YOU GUO及图 商标 余港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