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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5513号“鲜面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5: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34号
申请人:深圳西贝喜悦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经易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5513号“鲜面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52102号商标、第20107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未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简介、宣传图片、合同、发票、线上销售平台截图、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快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鲜面楼”、“面鲜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鲜面堂及图”整体使用在其指定的烹饪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鲜面堂及图 商标 深圳西贝喜悦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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