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89108号“能电达NENG DIAN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5: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52号
申请人:山东诺铭运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9108号“能电达NENG DIAN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96525号“N”商标、第40042474号图形商标、第57570735号“能链 NEWLINK N”商标、第35209710号图形商标、第56114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N”、引证商标四、五图形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开发、质量评估、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能电达NENG DIAN D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