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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5825号“岛屿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84号
申请人:厦门时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5825号“岛屿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汉语词汇,系申请人所独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含“岛屿”等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岛屿志”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岛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