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18号
申请人:袁国围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0177号“新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0037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卢榆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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