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70194号“针水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4: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56号
申请人:广州慧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0194号“针水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针水母”寓意独特,极具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针水母”使用在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针水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