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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567251号“Sipu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3: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85号
申请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珍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23567251号“Sipu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PULI”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94953号“THE P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62673号“THE PULI HOTEL AND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并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决定书或裁定书;
2、所获荣誉情况及公证文件;
3、系列商标广告宣传资料;
4、消费者品牌意见;
5、官网到访人数及点击次数统计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童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ip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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