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084906号“中巴克ZHONGBA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2: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35号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升贝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7084906号“中巴克ZHONGBA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久负盛名的跨国企业集团,作为全球领先的咖啡品牌,申请人在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星巴克”等系列商标早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9000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3319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02115号“星巴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16593号“巴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6590号“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在被申请人明知的状态下对申请人知名的“星巴克”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将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新闻报道;用以证明申请人及其“星巴克”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排名情况;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广告宣传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商标全球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判例;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等证据(光盘)。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面包”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中巴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星巴克”“星巴客”以及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面包;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星巴克”系列商标在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前述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中巴克ZHONGBAKE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