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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49266号“御厨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12: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御厨坊(唐山)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9266号“御厨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98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品包装及卖场图片、公众号宣传推广信息、粽子经销合同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0349266号第30类“御厨房”注册商标,原第2034926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经过多年使用的品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复审商标不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继续核准有效。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及光盘):
1、复审商标粽子经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提货单;
2、复审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
3、复审商标卖场视频;
4、复审商标2022年中秋品鉴会宣传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刘期春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谷类制品;糕点;调味品;月饼;粽子;糖果;蜂蜜;谷粉商品上,于2019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0月20日。
2、经查,除本案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30类粽子;月饼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多枚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6月17日至2022年06月16日期间是否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经销合同虽显示了复审商标及粽子商品,但提货单为自制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故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无法与经销合同相对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证据2不是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及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大部分图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御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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